|
|
|
商业保险,但在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风险金”多数情况下只用于对在重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死亡职工的亲属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一次性赔付20万元。而大多数因工伤残职工和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亲属则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商业保险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赔偿额度极为有限,在赔偿责任划分上也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完全不同。因此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均没能有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问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基本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我区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根本上来讲,我区采矿业、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是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我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在采矿业和建筑业中未能有效开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落实农民工参保政策力度不够,劳动保障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2005年4月1日《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实施后,我区境内的建筑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的农民工本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这两类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上,表现出较为消极的态度。迫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只将少数管理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同时,由于这两类企业中农民工流动性大,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费在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加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征缴工伤保险费方面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这两类企业中大多数农民工基本上没有纳入参保范围。 2、有的县(市)对煤炭开采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认识不足,至今没有启动煤炭行业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煤炭开采企业是我区农民工最为集中的行业,约占全区农民工总数的70%。2006年1月1日《毕节地区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暂行)》开始实施,该实施意见总结了以往的经验,采用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了煤炭开采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按实名制缴费管理难度大的问题。我区赫章县率先于1月份全面启动煤炭开采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至目前止,该县煤炭开采企业农民工基本上参保。此后黔西、纳雍、威宁、大方四县也先后启动了此项工作。至目前已征缴工伤保险基金500余万元,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达7000余人。但部分县市领导和有的部门认为煤炭开采企业已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金”并参加了商业保险,现在再参加工伤保险已属多余,有的甚至明确表示不搞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于以上原因,至今一些县(市)在煤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上没有作任何有效的安排。特别是金沙和织金两个主要产煤县的煤矿职工3万余人,约占全区煤矿职工人数的50%,这两个县没有启动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对全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进度的影响较大。已经启动的除赫章县外,其余各县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征缴手段和措施,进度也十分缓慢。 3、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均把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障社会统筹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但有的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该项规定,这一督促参保制约的手段未能得到较好利用。 三、几点建议 1、建议行署对《毕节地区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暂行)》的落实情况认真进行督办和检查,通过督查,责令没有落实的县(市),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启动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以保证全区工伤保险政策的统一实施和工作进度不受到影响。 2、煤炭、安监、建设等部门应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矿山等高危企业,依法不予核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利用上述部门在管理权限和相应制约手段上的优势增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强制性。 3、建议行署参照对煤炭开采企业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缴费的办法,制定在建筑、非煤矿山等行业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妥善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费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使这些企业中的农民工能全部纳入工伤社会保障统筹。 4、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作出积极的努力。劳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加大工伤保障费的强制征缴力度,同时,加大对农民工的维权培训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大对《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五·五”普法中,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并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中的作用,切实做好协调、监督工作,落实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
| | |